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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出现不少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误读和传言。为了引导大家正确认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国三农发布采访多位业内专家,详细解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澄清谬误、传递真相,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法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政在回答
第5期
农业行政执法有哪些处罚种类?相应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做了一般性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样,要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具体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来作出行政处罚。比方说,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应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处以不同额度或不同货值金额倍数的罚款。又比如,擅自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处罚标准上,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标准。为了规范处罚标准,农业农村部还制定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各地按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就是为了确保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基本一致。
制图丨贺臣 摄像丨徐豫
视频编辑丨赵新宇
编辑|杨笛
主编丨蒋琳
监审丨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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