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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讯(记者张海燕 通讯员苑立兵)“根据河南省商水县社区矫正局建议,本院决定对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杨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近日,河南省商水县检察院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抄送的刑事裁定书。事情还要从该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的一起刑罚执行案件监督线索说起。
杨某系商水县人,6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当日,杨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6月26日,判决生效后,吴兴区法院将执行文书送达商水县司法局。商水县司法局收到执行文书后,通知杨某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告知其违反规定拒不报到的法律后果。杨某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到商水县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此后,社区矫正机构多次联系杨某未果。
商水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这一情形后,到杨某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中开展调查核实,督促社区矫正机构继续劝导杨某,同时通知法院共同做杨某的工作。而杨某采取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方式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7月27日,杨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商水县检察院向商水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司法局当日采纳检察意见,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7月31日,吴兴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杨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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